“长江大保护”的提法可以追溯到2016年的长江经济带座谈会上,长江大保护也是基于长江经济带战略而提出来的一项严峻任务。想必大家一定多次听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过去许多地方为了大力发展社会经济,不惜以包括长江在内的自然环境为代价,到头来地方虽然确实经济发展起来了,GDP指数上去了,可是周围的环境却因此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有些自然资源甚至无法再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令人十分痛心。所以现在中央近几年提出的长江大保护战略和政策就是为了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保卫我们的碧水蓝天,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2020年12月26日,我国制定出台了《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刚好已施行两年。这也是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长江大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不要指望能有什么立竿见影的效果,也不要想着毕其功于一役,要做到保护常态化。现在我们的长江水系周边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危害隐患,如果不常态化保护,前面所做的任何保护努力都将功亏一篑。
关于非法捕捞的定义,我们国家的《渔业法》有明文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所以说如果你捕捞时没有捕捞许可证,或者说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捕捞、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式捕捞、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使用密网捕捞、而且捕捞的还是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苗,那就是法律意义上所谓的“非法捕捞”了。
所谓“禁渔期”就是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2015年12月,农业部发布通告,公布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扩大了禁渔范围,延长了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而所谓“禁渔区”是指为保护我国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生产活动,所划定的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或某类渔具作业的水域。我们武汉“禁渔区”覆盖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其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野生水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区。2020年7月,武汉市率先实施长江、汉江干流十年禁捕,全市继续实施禁渔期制度管理。
之所以禁渔期选择在这一段时间,主要还是因为这段时间在伏季,伏季气温高,阳光充足,有利于水生生物的繁殖。许多鱼类等水生动物在这一时段会集中产卵。禁渔期在伏季能更好的让鱼类得到繁殖,就会出现许多幼鱼苗,这也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但如果把这些鱼苗给捕捞了,后续水中的生态链就会被破坏,慢慢的水生动物就会减少甚至灭绝。
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的生态修复,一般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增殖放流就是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的活动。增殖放流的效果应该说是非常好的,从两个方面可以体现出来,一方面就是通过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我们通过增殖放流,人工的来补充非法捕捞导致的生物资源缺失,这样就增加了资源,改善了生物的种群结构,同时也能够维护生物的多样性。有些濒危的物种,就是现在水里面很少的、受到保护的这些品种,我们也可以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可以增加它的数量,起到了对这些濒危物种的保护作用。另一个方面就是增殖放流同时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的生态环境。根据放流的品种不一样,它的作用也不一样,比如我们现在放流的一些滤食性的品种,如一些鱼类、贝类,它们可以滤食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通过这种作用可以净化和改善水质。同时,水生生物还有一种碳汇的作用,可能很多听众不是特别了解,就是水里边的这些水生生物,包括鱼类、贝类和藻类,可以吸收水中的二氧化碳,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可以分解到水里面去,最近这几年讲减排,水生生物就可以间接起到减排的作用,这是水生生物非常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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